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彩票管理条例》,维护海南省体育彩票销售秩序,促进海南省体育彩票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体育彩票发行销售工作实际,海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体彩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体育彩票市场销售监督举报人员的奖励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彩票市场销售监督举报,是指为维护我省体育彩票市场秩序,保障运营安全,促进体育彩票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自愿向省体彩中心反映我省体育彩票销售场所内存在违规行为的举报活动。
第四条 对举报人举报我省体育彩票销售场所内存在的违规行为,且配合省体彩中心等相关部门检查核实的,一经查实,省体彩中心实行奖金奖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不能提供违规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规行为证据的;
(二)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省体彩中心等相关部门检查的违规行为无关的;
(四)举报的违规行为省体彩中心等相关部门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相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市场销售监督举报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 省体彩中心负责海南省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负责接受体育彩票市场销售监督人员的举报,同时对市场销售监督人员所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保守举报秘密。
第七条 市场销售监督举报人员需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自愿向省体彩中心举报我省体育彩票销售场所内存在的违规行为。举报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人在匿名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取奖金。
第八条 市场销售监督举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对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省体彩中心与代销者签订的《代销合同》等违规行为向省体彩中心及时举报和配合检查。违规行为分一般违规和严重违规,有下列违规情形的,举报人均可举报:
一般违规:
(一)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
(二)以电话、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接受投注数据或者投注要求;
(三)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或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五)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和代销证的;
(六)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七)设立分销站点,或者转让、转租、转借销售场所。
严重违规:
(八)组织、参与赌博活动或者设置任何形式的赌博设施;
(九)组织、参与发行、销售非法彩票或者推销非法彩票;
(十)擅自提高返奖率销售彩票或折价、溢价销售体育彩票;
(十一)通过使用非省体彩中心指定投注单或使用复写纸填写投注单或销售员替购买者填写投注单等方式收取投注款不出票或少出票(收取投注款金额与实际出票金额不符);
(十二)销售事先打印好的彩票、过期彩票或废票,故意销售取消票,对取消票兑奖;
(十三)擅自将彩票开奖信号、专用电视卡、彩票投注设备等外接或放置到销售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播放或他用的;
(十四)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用途,或者拆卸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或者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甲方提供的体育彩票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设备的;
(十五)以故意占有彩票资金为目的,采用欺骗方式销售体育彩票的。
第三章举报和检查
第九条 市场销售监督举报人员可以通过电话、面述、信访等方式向省体彩中心进行举报。
第十条 举报人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拍照、录音录像、获取相应违规工具等向省体彩中心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同时,举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
第十一条 省体彩中心受理举报线索后,根据举报内容的轻重程度,依照审批程序,开展部署检查工作,举报人应当配合省体彩中心和文化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检查,同时积极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第十二条 经省体彩中心或文化执法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的,由省体彩中心或文化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章奖励
第十三条 违规行为分一般违规和严重违规。举报的违规行为经省体彩中心等相关部门检查核实的,省中心将依据违规情节以及举报人的配合检查程度进行奖励,一般违规的按人民币500至5000元标准奖励举报人,严重违规的按人民币5000至10000元标准奖励举报人:
第十四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同一时间举报同一个销售场所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个销售场所违规行为的,按一个举报人进行奖励;
(三)同一个销售场所违规行为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四)违规事项涉及多项的,适用高一奖励标准发放奖金,奖金发放时只按一个标准发放。
第十五条 办理举报奖金领取,其奖金发放须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先由业务部门配合举报当事人、公安机关、文化执法大队等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取证,随后提交《市场销售监督员举报处理记录表》或图片信息作为省体彩中心财务部发放奖金的依据,除此之外,还需提供举报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省体彩中心设立举报人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省体彩中心设立专项业务经费从发行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联名举报同一违规行为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 95086/(0898)65395086
(二)来信来访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68号省歌舞剧院首层省体彩中心邮编570203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